凈水器生產許可證生產下列類別的涉水產品應事先取得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批件:
(一)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材質制造的國產輸配水設備;
(二)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材質制造的國產水處理材料;
(三)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材質制造的國產化學處理劑。
五、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批件的涉水產品應依照《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等規定的衛生安全評價要求,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程序進行。
水質處理器
(一)吸附型凈水器
活性炭凈水器。
(二)過濾型凈水器
濾芯粗濾器、陶瓷凈水器、微濾凈水器、超濾凈水器、納濾凈水器、反滲透凈水器等。
(三)飲用水pH調節器
(四)飲用水軟化、除鹽處理器
離子交換裝置、蒸餾水器、電滲析飲水處理器。
(五)飲用水消毒設備
二氧化氯發生器、臭氧發生器、次氯酸鈉發生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紫外線消毒器等。
(六)其他
除氟、除砷凈水器。
凈水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請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 進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材料及配方;
(三)產品質量標準;
(四)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并附上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和產品說明書);
(五)產品標簽(銘牌);
(六)產品說明書樣稿;
(七)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指衛生許可批件或者由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八)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九)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證明;
(十)可能有助于評審的其它資料。
以上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另附完整產品樣品1件大型水質處理器應提供產品照片。
凈水器生產許可證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二)衛生許可批件原件;
(三)產品配方;
(四)質量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五)市售產品說明書;
(六)市售產品標簽(銘牌);
(七)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證明。
以上資料原件1份,另附市場銷售產品(樣品)1件。大型水質處理器應提供產品的照片。